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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统筹地区到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跨统筹地区到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女满20年,男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跨统筹地区到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本市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及本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外埠户籍职工,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本市按月领取退休费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